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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EC公司(Exportextil Countertrade SA)与南通麦奈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10/24 17:15:58 点击数:52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准确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宣告合同无效制度 维护国际货物买卖秩序

  ——西班牙EC公司(Exportextil Countertrade SA)与南通麦奈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9日,西班牙EC公司与麦奈特公司签署买卖合同,约定EC公司向麦奈特公司购买漂白纱布。后EC公司主张麦奈特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诉讼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预期利润损失。EC公司在案件审理中选择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营业地分别位于中国和西班牙,两国均是公约缔约国,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公约》),故本案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解决争议。案涉纱布的质量问题不属于重大质量瑕疵,该纱布依然具有使用价值,能够使用或转售,麦奈特公司并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EC公司无权宣告整个合同无效。此外,EC公司在2017年10月18日即知晓货物不符合同,但并未向麦奈特公司发出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直至2019年6月18日起诉时才提出该请求,已超出了合理期间,丧失了宣告整个合同无效的权利。因麦奈特公司仅交付85%的货物,双方即因质量争议提起诉讼,合同的剩余15%部分已无法履行,故在EC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内依法确认合同尚未履行的15%部分无效。EC公司提出的索赔额应是对自身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充分评估的结果,但其在合同履行中也存在一定过错,间接造成了损失的扩大,故参考索赔金额,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案涉货物的可利用价值等因素,确定麦奈特公司向EC赔偿3万美元。据此,判令麦奈特公司赔偿EC公司经济损失3万美元,对EC公司其他诉请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并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实质等同于我国法律的合同解除制度。本案在审理中国企业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准确理解和适用公约宣告合同无效制度,一方面对于根本违约情形以及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间予以准确认定,不允许宣告合同全部无效,体现了公约基于诚信原则于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解约权限制性规定;另一方面根据合同货物分批交付的特点,允许宣告合同部分无效,即予以部分解除,并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相应的经济损失,较好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国际货物买卖秩序、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

  【一审案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初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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