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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倒塌致搬运工坠楼身亡 雇主担责30%
发布时间:2009/7/1 11:26:23 点击数:2709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因搬运的冰箱体积过大无法从大门搬进屋内,搬运工按老办法用绳索将其吊到二楼阳台搬入,不料阳台护栏突然倒塌导致搬运工坠楼身亡。7月1日,经法官主持调解无效,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杨芬承担原告各种损失60%的赔偿责任,被告武荣承担30%的赔偿责任,死者张顺承担10%的责任 。

    2009年2月10日下午,会泽居民杨芬在昆明国美电器购买了一台冰箱通过托运(国美电器委托)至会泽兴鑫托运部。长期受雇于该托运部从事搬运工作的张顺电话通知杨芬前来领取。双方约定由杨芬支付10元钱给张顺,张顺把冰箱送至杨芬家。送到杨芬家后,张顺又打电话叫几个同行前来帮忙把冰箱搬进杨芬家,由于冰箱体积较大,无法从大门搬入。张顺和杨芬商量后决定用绳索吊至二楼阳台,从二楼阳台搬入屋内。在吊运冰箱的过程中,二楼阳台护栏突然倒塌,张顺当场坠楼身亡。后张顺的妻儿、父母五人将杨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0余万元。

    会泽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追加武荣(兴鑫托运部业主)为被告参加诉讼。庭审中,当事三方各执一词。

    受害人家属认为,张顺受雇于被告杨芬将其所购冰箱运往住处,在搬运过程中因被告杨芬家的阳台护栏不牢固倒塌导致张顺坠楼身亡,被告杨芬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被告杨芬称,她和张顺不存在雇佣关系,张顺受雇于兴鑫托运部,两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本案的发生是张顺等人操作不当造成的,托运部对其员工培训、训练不到位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武荣辩解说,死者张顺生前虽是兴鑫托运部临时雇员,但此次事故中不是履行职务行为,是死者直接与杨芬联系从事搬运工作并收取报酬,死者与杨芬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所以其不存在承担责任。

    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张顺受雇于武荣从事搬运工作,在雇佣那个活动中死亡,但主要原因是被告杨芬家的阳台护栏不牢固,在不能负重的情况下存在安全隐患,致使张顺吊运冰箱过程中跌落坠地发生损害后果,杨芬应付主要赔偿责任。张顺对外是以兴鑫托运部的名义揽活,虽然送货上门的报酬收取后归自己所得,但这只是内部分配形式,不影响雇佣关系的成立,武荣对雇员货物搬运疏于安全教育管理,应负相应责任。死者张顺在搬运冰箱过程中,对潜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高,操作程序不规范,对造成的损害后果也有一定责任,也应负相应的责任。

    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会泽法院一审确认张顺的死亡补偿等费为10.9833万元,遂作出前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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