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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商标权侵犯纠纷案例剖析
发布时间:2010/6/11 15:12:30 点击数:2870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文章内容:口石赐亮悠美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中日商标权侵犯纠纷案例剖析般而言,在我国大陆,只要是牵涉一到中外厂商之间商标权侵犯纠纷的案例,直觉上都会以为又是外商的商标权受到了侵犯.不过,现在所要剖析的这个案子,却是日本赫赫有名的照相器材制造商,日本奥林巴斯(—)光学工业株式会社侵犯中资企业商标权的案例,并且已经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高知初字第37号,于2001年11月27日做出了判决.这个案例对于台商在祖国大陆建立品牌与行销规划中的产品命名,可以做为参考的借镜和警惕.同时,由案例的源起,与诉讼双方的主张与举证,以及法院的采证与判决的依据等,将来在面临类似的诉讼中,无论是身处原告或被告的角色,对于自己所申诉的理由或辩护,也可以强化被采信的内涵,是值得大家关心和注意的重要课题.以下依据判决书的内容,就本案的案例源起,原告之诉称,被告之答辩,法院审理查明经过,以及判决内容等整理出摘要性的描述,然后再加上值得参考警惕的要点等说明如下:案情说明(一)案例源起原告为江苏省徐帅市的企业,徐州汉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为日本奥学家费德曼分析,如果各国为了抵制日元大跌,而联手在市场上卖美国债券,届时,恐将产生使美国利率上扬的压力,进而危及全球股市.日本更是亚洲国家重要的出口地.摩根士丹利添惠一项报告指出,去年日本从亚州进口的金额激增,在整个亚州7.8%的经济成长率中,贡献一个百分点.如果日本对亚洲的需求减少,会加速亚洲经济衰退.日本经济政策摇摆不定,包括美国,南韩等许多国家领袖已经放话,日本政府如再放任情况恶化,他们就要联手干预国际汇市.图林巴斯光学工业株式会社,案名简称为奥林巴斯株式会社侵犯商标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双方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并已审理终结.(二)原告汉都公司之诉称1,1996年起,以三千年才遇一次龙年之机遇,创意"千禧龙"之新概念之后,以"千禧龙"及""文字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包括用于照相机上的第9类.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1998年12月,核准予该公司第9类的"千禧龙",""注册商标,号码为1231026,范围包括照相机,电视机,计算器等商品.3,随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使"千禧龙"成为国内知名品牌.4,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奥林巴斯80照相机,机身,包装盒,信誉卡等显着位置印有与商标相同的"千禧龙"文字,并行销全国大城市,严重侵犯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标的商誉损失.5,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应立即停止侵犯"千禧龙",""商标专用权行为.(2)收回已销售的侵权相机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3)在销售"千禧龙"相机的城市媒体上登报向原告道歉.(4)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商誉损失人民币300万.(三)被告奥林巴斯株式会社之答辩1,奥林巴斯相机产品及商标在中国市场已熟知,在印有"千禧龙"的产品上,明显加注了奥林巴斯()商标,并没有将"千禧龙"当成商标使用.2,以众所周知之客观事实,"干禧龙"乃代表纪念与喜庆,在印有奥林巴斯(ⅷ)商标的80型相机上印着"干禧龙"及龙的形象,是代表纪念喜庆,不是商标.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只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或者"在同一种产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行为不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侵权特征及后果,不能视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汉都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四)法院审理查明经过1,汉都公司依法取得"千禧龙",""文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计算器,电视机,照相机等商品,注册证号1231026号,有效期自1998年12月14日至208年12月13日.2,汉都公司还在1998年9月至1999年7月期间,于使用商品第11,12,23和24类上分别注册了"千禧龙"及"—"文字商标.汉都公司对该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但并未生产标有该商标的照相机.3,汉都公司分别在200年4月17日于南京市新街口百货商店,5月22日在北京西单购物中心,6月16日在北京东安市场,购买奥林巴斯80型照相机各一台,机身上除了有"","80"等商标及型号字样外,在左下角印有"千禧龙"字样及龙形图案,相机外包装上亦同,而商品保证书上也印有"干禧龙"字样.4,汉都公司为证明对"千禧龙","ⅱ10"商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提供了大量报刊的宣传报导及广告.5,为调查奥林巴斯80型照相机在中国市场之销售状况,汉都公司委托全国许多律师事务所在全国各地商场24经济管理文摘2003年第6期进行调查,但未查清销售数量.6,汉都公司也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申请透过海关进行查证,由于没有提供足够检索线索,法院未能在海关查到奥林巴斯80型照相机的进口情况.7,审理过程与调查阶段,汉都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40万元,将原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商誉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00万元.其理由为:汉都公司委托全国律师调查对奥林巴斯80型照相机之销售获利估计为人民币400万元.而汉都公司向法院提交有关对"干禧龙","ⅱ"商标之宣传推广费用发票,共计人民币1507427.88元,进行诉讼调查取证之差旅费发票共计人民币80296.44元,以这些数字依据做为对上述的请求判令依据.奥林巴斯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8,法院之认为:(1)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2)商标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经核准之注册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3)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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