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八条解读:【人身损害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范适用与请求权】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解读】
本条第1款所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因为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在本解释第17条中已经作出专门规定,不可能也不应该对这两个项目进行重复赔偿。唯一可以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三)项(其他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性质上属于债权,但在行使上具有专属性。因此,在权利人没有行使该请求权之前,其不能像一般金钱债权一样可让与,也不能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但一旦权利人行使,该权利即由人格化的权利转化为一般的金钱债权,从而具有可移转性,能够让与或继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十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