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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1/7/18 8:40:14 点击数:1617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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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当一个月内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首先书面通知要求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书面通知应写明要求劳动者签约的最后时限、签约具体地点以及用人单位方的签约代表姓名,同时告知劳动者届时不签订劳动合同将会面临的处理结果,并要求劳动者签收,并保留签收证据。如果劳动者不签收,用人单位可以邮寄送达,并保存好快递回执。
经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然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书面告知其终止劳动关系,这样就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应该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该通知书应该写明用人单位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理由,并要求劳动者签收,并保留签收回执。
如果超出一个月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话,面临的即将是双倍工资的补偿,当然如果此时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是劳动者单方面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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