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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须知:将员工派遣到新用人单位,并将员工工龄“归零”的做法违法
发布时间:2011/7/18 8:57:29 点击数:1765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自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不少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与员工重签合同,或者强行将员工派遣到新用人单位,试图将员工工龄“归零”。这样的做法在法律上怎么认定?
首先来看一个案例:  李某原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2006年,因企业改制,他被安排到一家新的股份制公司工作。2008年10月,该股份制公司效益下滑,需要裁减人员,李某也在其中。当时,公司只支付了他工作两年的经济补偿金,即两个月的工资,这让他无法理解和接受。他认为,自己虽然在新公司的工作年限较短,但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有12年之久,且未在原单位领取过任何经济补偿金,为何新单位给的经济补偿金不是14个月的?难道那12年的工龄都“归零”了?

     对于李某的疑问,新《劳动合同法》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但2008年9月18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因此,对于像李某的这种情况,新公司应当支付“12+2”总共1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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