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对员工所负的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总公司强行关闭分公司而不理会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那么,员工有权利要求总公司承担相关责任,因此,对于分公司员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应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妥善进行。
分公司欲注销,那么,与怀孕的女员工间劳动关系怎么办呢?
1、可以由分公司协商解除与怀孕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分公司向女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执行。
2、如果怀孕女员工不同意协商解除,那么,公司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分公司能否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来解除与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不能。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处于孕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依据第四十条(包括前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点)解除劳动合同。
3、公司可行的操作是怎样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决定提前解散的······”。也就是说,此时,如果分公司注销解散,则可以终止与怀孕女员工的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不受女员工处于孕期的限制。当然,终止与处于孕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分公司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