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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在“三期”内违纪公司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1/7/18 9:52:45 点击数:1392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如果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同时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
     例如,女员工在孕期出现违纪行为,公司可否依据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规定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不得按照本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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