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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公示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11/7/18 11:24:48 点击数:1446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某员工私配公司使用车辆的钥匙,在管理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开车外出办私事,应该说这种行为在任何一个单位都是不允许的,已经违反了劳动纪律。但是这种违纪行为是否就一定要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呢?

     这需要公司就这种处罚行为有一个事先的公示,也就是要告诉职工这种行为可能带来了的处罚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见是否履行了公示程序,是这个案例的焦点所在。


      此时公司为了证明它履行了公示程序,找来了一位证人,他与小求一样也是公司的业务员,他证明在他来公司之初,公司人事部门的人曾在与他谈话时讲过,公司使用的车辆不允许非司机人员驾驶,否则将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当时办公室里只有他和那位人事部门的负责人。此外公司一方再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曾向小求明示后私开车辆将被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仲裁委在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评议后认为:首先,证人现在仍是公司的职工,公司有可能对证人施加压力影响他客观作证,该明证人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次,即便是证人所陈述的都是事实,那也只能证明公司向证人本人宣讲过有关规定,而不能证明公司向其他员工宣讲过规定,更不能证明向小求本人明示过有关规定,所以对公司这方明的证据不够充分,由于公司不能证明向小求明示过有关的规定,所以公司以小求违纪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明示程序,违反了有关的司法解释,因此只能够裁决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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