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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中应该避免没有责任的条款
发布时间:2011/7/18 11:41:16 点击数:1691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我们曾经接到这样一个案例:王某在上班时间打游戏被领导发现,单位遂以其“严重违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经过事实审查,发现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该,上班期间玩游戏属于禁止的行为,但是这种禁止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却并没有明确说明。最后单位败诉。
这里涉及到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即规章制度是否合法规范。合法无疑是制定程序以及实体要件是否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规范则指规章制度中各条款的表述是否具有一定的法律技术性,是否能够足以应用到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能使其真正约束和限制员工的不法行为。这个案例体现出了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大意。读过之后,不禁让我们感觉用人单位是在“挠靴搔痒”。缺少了最关键的一步,其他努力都将归于徒劳。

     用人单位必须明确,用工过程受法律约束,解除劳动合同也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为此只有当实际问题与法律规定完全契合的时候才能行使解除权。比如没有“严重违纪”字样,就不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和处理。


     而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是要求劳动者提供约定的劳动义务,还有就是可以充分行使用工自主管理权,利用规章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那么单位就应该充分行使这个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如果在这个根本问题的制定上出现了差错,应该说在这个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企业都将处于被动地位。所以提醒HR注意,规章制度是根本,制定行使要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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