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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雇佣他人代为履行劳动义务的法律认定
发布时间:2011/7/18 11:52:19 点击数:1549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对于实务中出现的劳动者找人代替其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HR需要把握劳动合同的两个基本特征:即相对性和人身性。具体做如下理解。

     相对性。劳动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只是劳动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劳动合同对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与劳动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也不承担合同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为此,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外,第三人没有劳动义务,如果发生争议,单位也不能因为第三人代替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而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实现,这个时候第三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仅仅能够认定为一种“纯义务”行为,或者帮忙行为,并不能产生法律上应有的效力问题,至少不能产生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人身性。劳动合同的人身性是指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与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除劳动合同当事人意外的其他人不能代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为此,如果员工找人代替其工作,不管其工作质量好与坏,都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严厉禁止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有其他损失产生,还可以要求其就损失的数额予以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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