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录用条件的告知一般是在招聘广告中完成的,广告中不够详细的内容则由HR口头告知应聘者。而对于没有通过媒体、劳动力市场、招聘网站等公开方式招聘的,录用条件的告知则更加简单和不规范。而如果劳动者不知道该录用条件则对于用人单位是非常不利的,即便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此时也不能接触劳动合同,因为员工完全有理由主张不知道录用条件的要求,为此不能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一定要保证在员工入职时即对录用条件明知,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
1、通过招聘广告来公示,并采取一定方式加以固定,以免在争议发生时处于被动地位;
2、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3、发送聘用通知时,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在回执上签字确认;
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5、规章制度中也可以对一些共性问题加以确定。但是注意规章制度中只能对一般性的“共性”问题加以确认,具体规定还必须以劳动合同或其他单行文件加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