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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在应聘时的说明义务对比
发布时间:2011/7/18 14:45:13 点击数:1627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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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的规定是无条件的,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出告知要求,用人单位都应该主动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情况、劳动报酬等如实向劳动者说明。此外,对于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企业内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等,用人单位也应该如实向劳动者说明。
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是有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一般包括: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地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用人单位不的任意扩大对劳动者知情权的范围,更不能借口知情权侵害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劳动者须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的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内容。劳动者对于个人隐私可以拒绝回答。
提醒HR注意,不能在这个问题上出现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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