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并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制定并实施的,以明确劳动条件,调整劳动关系并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相关权利和义务,采取一定的公示方式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是实现劳动过程的自治规范。它包括生产制度、卫生制度、考勤制度、奖惩制度、安全制度等。
合意程度。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规则和制度总和,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产物,是单位实现管理自主权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并没有合意的意思表示,即便新《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做了很多限制规定,比如要求征求员工的普遍意见等,但这些都只是作为一种形式上的表现,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并不会就员工提出的修改意见做实质性修改。为此从“合意”的角度而言,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完全不同。
那么既然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本质的不同,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的试用期而言,在规章制度中对此进行规定有失合理性。
约束力。劳动合同被视为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有效的凭证之一,而规章制度因为其独有的单方性这种限制作用并不明显,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都对一个问题(例如试用期)进行了约定,也只能是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总之,凡属劳动合同调整的事项,除非法律有专门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依法作出约定的外,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