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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和试用期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1/7/18 15:23:00 点击数:2243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问题,首先,两者的适用对象不同,见习期专门适用于大中专毕业生,是对刚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间,这是计划经济条件下人事管理制度的结果。而试用期是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一种考核期限,是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产生的;其次,两者对劳资双方的约束力不同,见习期只对毕业生有约束力,对单位则无约束力,如果单位认为毕业生在见习期内不合格,可以延长见习期,或者作出辞退处理。而试用期对劳资双方都有约束力,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不满意可以随时辞职而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合格,也可以随时将其辞退;再次,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见习期是强制性的,毕业生必须经过见习期才能转正,即转为人事部编制的国家干部。而试用期不具有强制性,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的,双方可以约定有无。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样就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有些单位则直接与毕业生约定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即作为正式员工。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见习期与现行的劳动合同制确实有不相适应之处。不少有识之士已经提出,见习期制应尽早明确废除。

  在废除见习期制度之前,如果用人单位仅仅规定了见习期,则见习期内的待遇及劳动关系,仍然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的见习期内,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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