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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发布时间:2011/7/18 15:27:11 点击数:2236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公司有时会聘用退休人员,那么,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HR对此应有所掌握。
      李师傅去年5月从某单位办完退休后,为“发挥余热”,又来到一家新单位工作,没想到今年2月份这家新单位把李师傅给“裁”了。之后李师傅因“裁”自己的单位没给他经济补偿很生气,便将这家单位告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

    然而,李师傅拿到仲裁裁决书后,看到仲裁驳回了自己的申诉请求,更是一头雾水。为什么李师傅的申诉请求被劳动仲裁机构驳回了呢﹖

     现阶段,劳动法规中给劳动者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为:从16周岁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待遇,退出劳动岗位,享受相应的福利保障待遇,由此丧失了法定就业资格。也就是说,劳动者退休后再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已不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二条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 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离退休人员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京仲委字(2002)12号第十七条规定“退休人员又被新单位返聘后发生的争议是否受理?退休人员已退出劳动领域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已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故双方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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