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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向劳动者发放的法律风险评述
发布时间:2011/7/18 15:52:55 点击数:2170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实务中,我们经常发现用人单位喜欢扣留员工已经签署完毕的劳动合同,不向员工本人发放。用人单位之所以这么做的原因无非是为了使员工在主张权利的时候没有依据。但是这种初衷能够得到实现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先不论造成了什么恶劣影响,单从不发放劳动合同这一行为来讲,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具体影响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假设:如果双方已经就实务中的某个问题产生了分歧(如薪金、如工作时间等),此时员工向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仲裁委首先会审查双方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向其出具已经签署过的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要改正其他违法行为外,还要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的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向仲裁庭出具了劳动合同,还要承担《劳动合同法》81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同时扣留劳动合同的目的也并没有实现。


     用人单位可能会认为,如果单位不向劳动者发放劳动合同,劳动者就没有证据证明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存在,而事实上,劳动合同并不是证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唯一证明,其他证据如工作证(牌)、工资支付凭证、打卡记录、同事证明等等其他证据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所以单位的这种侥幸心理一般并不能如愿。我们在此奉劝HR,不要做此类舍本逐末的事,不但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反而会使自己陷入更加尴尬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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