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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罹患精神病患者的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1/7/18 16:10:51 点击数:2342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员工罹患精神病的,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保留与患病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怎样支付补偿?
    一、有关处理精神病患者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办力字[1992]5号《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按合同规定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患有精神病的,可患病员工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214号《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规定,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今后,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1号《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的复函》规定,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办发[1994]214号文的规定,不适用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处理罹患精神病员工劳动关系要点

    1、  试用期发现的,可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  试用期满后发现的,用人单位按医疗期规定,给予病假,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工作的,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医疗鉴定,然后按鉴定结果处理。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发给相当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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