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君孺 律师风采 业务范围 顾问公司 刑事案例 联系君孺
客服电话
0755-27754336
客服邮箱
dgjunru@163.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宝前巷46号经发大厦十六楼 地图
公司职员或部门承包人私下招用其他劳动者情处况理
发布时间:2011/7/18 17:23:50 点击数:2166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在实践中,出现过公司职员为了完成销售任务或其他工作目的,另行招用人员帮助其办理;也有公司将某项业务或某部门承包给某职员,该职员另行招用其他劳动者在承包范围内工作。对于这样的职员再行招用劳动者行为,有的公司对此知情,有的并不知情。有时,HR对此不清楚应如何处理。
 
     那么,职员工另行招用的人员与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吗?此情况会否损害公司的利益?
 
我们知道,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开始建立劳动关系。上述情况下,另行招用的人员与公司间有没有用工关系?这是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
在劳动仲裁或司法程序中,对此事情的认定标准主要在于:用人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工作人员或承包人以单位名义在外招用人员,不表示反对意见;或者受招用人员有充分理由相信该工作人员或承包人是代表用人单位的,如果劳动者确实是为该用人单位工作的(也就是说,与公司直接建立了用工关系),应当认定受招用人员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从HR操作角度来讲,第一,应掌握公司部门运营情况。如果存在员工“承包”部门这种经营方式,应从劳动关系管理角度加强对部门招用人员的管理;第二,HR组织对其他职能部门经理进行培训时,应将本情形包含在内,向其他职能经理讲解应加盟对其部门员工工作内容的管理,避免出现职员再行私下招用人员这种情况的出现。第三,对于已经另行招用人员在直接或间接为公司服务情况,HR应区分情况,应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尽快签订,以免公司承担更大的责任。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07-2025 Gdjunru.Com 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深爱企业服务中心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