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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及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11/7/19 17:08:34 点击数:2560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通常将非全日制用工称之为“小时工”。 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该条可以理解为:“小时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需要自己缴纳,用人单位是不负担的,因为保险费用已随每小时的工资支付了。

     而对于工伤保险,需要由用人单位缴纳。 “小时工”在工作期间一旦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如果确定为工伤,劳动者就可依法享受用人单位此前为其办理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有明确的侵权人,同时可以向侵权人索赔。 那么,假如用人单位未为“小时工”办理工伤保险,“小时工”受的伤被确定为“工伤”怎么办呢?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小时工”负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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