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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服务期内辞职的就必须支付违约金吗
发布时间:2011/7/20 14:52:45 点击数:2604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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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不是一个无条件的时期,劳动者的休息权、获取报酬权等劳动相关权利不应该在服务期里遭到践踏。为了进一步明确保护服务期中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专门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类:(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劳动合同无效的;(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所以,有上述情形导致尚在服务期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该员工不用支付违约金。不但如此,企业还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员工在服务期内主动辞职的,则属于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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