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用人单位在对待离职员工的工资问题时,都是在企业支付工资的日志一并支付,而不是在其离职时即时支付,那么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支付时间,应该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这仅仅适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双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则不能机械的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对于离职员工的工资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由此可见,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用人单位应该在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与劳动者结算工资。另外,地方工资立法对离职时工资支付有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时间限定。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再如《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该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总之,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时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支付工资的,属于拖欠工资,需要承担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这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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