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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遭解雇 单位未必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9/7/24 16:55:04 点击数:582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女职工孕期遭解雇 单位未必需赔偿
【案情介绍】
2002
116日,崔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521日至2015625日期间,崔某一直休病假,履行了病假手续。20156月,崔某怀孕。2015626日起,崔某一直休假,未履行请假手续亦未到岗出勤。2015831日,公司向崔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崔某自2015626日起至今,连续旷工两个月,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崔某认可自2015626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原因是怀孕情绪不稳定。因此,崔某认为公司在自己孕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官说法】
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劳动法律体系的一种基本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三期”(即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可以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崔某自2015626日起未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且未提供劳动。崔某连续旷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我院最终判决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崔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实践中,经常有女职工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要怀孕了,用人单位便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不然。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三期”女职工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但法律同时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即使劳动者怀孕,如果其行为符合某些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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