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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劳动争议案
发布时间:2007/7/13 19:15:19 点击数:2344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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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性质:劳动争议
报送单位: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李某26岁时以“农民临时工”的身份到某单位工作,但一直未签劳动合同,未上社会保险。后单位终止了与李某长达26年之久的劳动关系,把53岁的李某推出了企业。由于没有社保手续,李某无法正常办理退休,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陷入了老无所养的困顿境地。
无奈之下,李某提起了诉讼。但由于李某已超过法定的参保年龄,驳回了李某请求补办保险的诉讼请求,李某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并找到郑州市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
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决定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本中心马艳艳律师办理此案。马艳艳律师对本案进行了反复研究、充分调查,最终决定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重新起诉要求某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可2005年3月17日,一审法院仍旧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马律师没有灰心,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也再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仍由马律师承办此案,作为李某的代理人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马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提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基于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仍享有劳动者的权利。由于被上诉人怠于履行义务,造成上诉人老无所养,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支付上诉人养老金的责任。
二审判决支持了马律师的意见,判决某单位从2004年10月起,每月按郑州市当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李某的生活费。两鬓苍苍的女工李某终于获得了胜诉。
案件点评:我国现阶段,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繁杂且不健全,这就造成了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社会保障和养老保险的纠纷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本案的承办律师积极探索,创新思维,综合运用宪法、民法、劳动合同关系、政策性文件等多重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李某劳动争议案
── 用民法的基本原则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探索与实践
承办单位: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马艳艳 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受 援 人:李某 女 56岁 工人
案情简介
1974年,李某26岁时以“农民临时工”的身份到原郑州农药厂工作(后该厂改为沙隆达农药有限公司)。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各企业普遍对劳动用工关系依法进行了理顺和确定,然而农药厂却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用工关系,没有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李某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对企业朴素的信任,未能及时督促厂方为其办理参保手续。2001年7月,农药厂以“经营调整,减裁人员”为由,在未对李某的养老问题做任何安排的情况下,用一纸“通知”终止了与李某长达26年之久的劳动关系,把53岁的李某推出了企业。由于没有社保手续,李某无法正常办理退休,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位辛勤劳动了一生的女工,陷入了老无所养的困顿境地。全家老少五六口人仅靠丈夫五百多元的退休金艰难度日。
迫于生计,李某在长达四年之久的时间里多次到市劳动局、市信访局、省市人大等部门反映,因政策不完善等原因问题无法解决,无奈之下,李某提起了诉讼。一审时,李某提出要农药厂为其补缴养老统筹金的诉讼请求,但郑州市统筹办在此前的答复中已明确:根据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因李某已超过法定的参保年龄,无法再为其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手续。一审法院根据统筹办的书面答复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并找到郑州市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
援助过程: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决定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本中心马艳艳律师办理此案。为了准确把握诉讼的切入点,马艳艳律师对本案的证据、法规等材料进行了反复研究,对本案的成因、法律关系以及案件的特殊性进行了细致地分析,往返奔波于省、市劳动主管部门调查咨询,利用互联网查阅了大量政策法规和相关资料,尤其是对河南省关于农民临时工如何办理退休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专题研究。但是关于农民临时工能否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到目前为止国家和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均没有明确的规定。李某的养老问题如何解决,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可依,也没有成功的先例可循。
在劳动法领域寻找不到救济途径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适用民法的规定?马艳艳律师在深思熟虑后提出自己的观点:民法属于上位法,劳动法属于下位法,当下位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依照法理,完全可以适用上位法的规定。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得不到救济是不公平的,劳动关系究其实质也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农药厂应当依照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赔偿李某无法享受养老保险所受到的损失。在确定了重新起诉的基本思路以后,马律师又与援助中心的其他律师讨论了本案重新起诉的诉讼请求及法律适用问题,大家一致认为本案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要求农药厂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确定生活费的支付标准,马律师又找到几位与李某工龄相同,从事的工种相似的农药厂的工人调查取证,确定了每月500元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马律师依照新的办案思路拟定了新的诉讼方案,以新的法律关系和新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起一个新的诉讼:仍以农药厂为被告,要求被告承担由于自己过错,致使李某无法享有合法养老权的法律后果;要求被告每月按500元的标准支付李某退休后的生活费。
一审庭审中,被告提出了以下答辩意见:(1)本案是同一诉讼事实和理由的重复诉讼。(2)本案是劳动争议,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3)被告不是不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主要是因为原告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不能参保。很明显,被告一直在回避造成原告不能参保的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的问题。马律师在法庭辩论中针对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充分阐述了正是由于被告的过错,才使原告达退休年龄以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显而易见的。原告曾经起诉要求被告补交养老保险金,经过一审、二审都败诉了,在穷尽了劳动法上的救济途径以后,依照劳动法和民法之间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完全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所受到的损失。由于本案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开庭时间持续了将近四个小时。开庭后不久,主审法官动员李某撤诉,马律师当时就预感到可能会败诉,但她建议李某不要撤诉,因为这次诉讼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法律适用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这可以说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不撤诉就有胜诉的希望。2005年3月17日,一审法院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马律师并没有灰心,她始终相信本次起诉是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同时,她也深深的懂得,任何创新的道路也一定是不平坦的。经过李某申请,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再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仍由马艳艳律师承办此案,再次作为李某的代理人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被上诉人仍然坚持一审的观点。马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严重不负责任的。上诉人虽以农民临时工的身份到被上诉人单位工作,双方也从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待遇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均享有同等的权利,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与上诉人补办劳动合同完善劳动关系,并为上诉人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于被上诉人怠于履行义务,才造成上诉人老无所养,陷入极度的生存危机当中,形成巨大的精神压力。这一切都是由于被上诉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老无所养的责任。二审开庭以后,马律师多次和承办法官在本案的法律适用上交换意见。本案没有先例,这就需要法官在法律适用上有一定的突破性,在熟练把握宪法、民法和劳动法有关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从维护社会公正和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正确适用法律。
承办结果:二审判决支持了马律师的意见,判决农药厂从2004年10月起,每月按郑州市当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李某的生活费。两鬓苍苍的女工李某终于获得了胜诉。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天,李某脸上露出了难得的笑容,她拉住马律师的手激动地说:“我的晚年终于有了保障,这份生活费我领到老,我到老也不会忘记马律师对我的帮助,不会忘记咱援助中心对我的恩德。”
马律师拿着判决书感慨万千:从她接手此案到现在已将近两年,这两年中她不停地为这个案件奔波,没有打过一次出租车,再远的路、再冷的天,她都是骑车去办案。作为一名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最大的满足莫过于通过自己的工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真正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温暖,感受到社会对贫弱群体的关怀。看到自己的努力终于获得了较好的结果,马律师感到由衷的欣慰。
案件点评:在我国经济结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新旧用工形式在交替转变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而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尚不健全,这就造成了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社会保障和养老保险的纠纷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要想有效地解决问题,就必须突破固有的思维模式,另辟蹊径,找出一条新思路。本案的承办律师就是在用传统的办案思路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创新思维,勇于实践,寻找和尝试新的思路和运作方案,综合运用宪法、民法、劳动合同关系、政策性文件等多重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本案办理难度较大,但最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显示出援助律师对法律精髓的准确把握。本案充分说明在社会转型时期维护受援人的利益,不仅要有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还需要较高的业务水平,在办案思路上富于创新意识和探索精神,才能最终实现法律援助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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