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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7/30 11:23:02 点击数:595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案

原告高某()系现役军人,与郭某()结婚后生活一段时间后发现婚生子非其亲生,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郭某退还彩礼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审判决解除高某与郭某的婚姻关系,并酌情判决郭某返还高某彩礼700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法律对军人结婚、离婚有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特别保护。违反忠实义务,破坏军婚,侵犯军人人格尊严权益,必将承担包括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相关责任。永昌县法院审理本案时从依法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维护无过错方正当利益出发,综合法、理、情、礼等诸多因素,析法说理,作出判决,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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