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王某某(男)于1983年2月登记结婚,并在婚后生育两女一子。王某某性情暴躁,且酗酒成性,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殴打王某,致使王某对王某某产生恐惧感。在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王某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甘州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下达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王某某殴打或威胁王某。该裁定下达后,王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向法庭书写了保证书,最终取得了王某的谅解,双方和好并继续共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建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本案中,正是王某某鉴于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震摄力,才使自己对其行为有了清醒的认识,且再未实施暴力行为,及时挽救了双方的婚姻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