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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与景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8/9 15:45:23 点击数:587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潘某与景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原告潘某之子潘某1与被告景某之女景某12016年正月初八按照乡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景某1离家出走。为缔结婚姻关系,景某收受潘某彩礼、三金款118000元。因双方协商退还彩礼事宜未果,潘某诉至法院,要求景某返还其彩礼122000元。审理中,定西中院充分考虑到案件当事人均处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家庭纯收入低,所送彩礼金额过高,双方子女同居时间短等因素,判决景某返还潘某彩礼款90000元。体现了法院对农村索要高价彩礼的行为进行必要司法干预的指引功能,对引导农村摒弃高额彩礼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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