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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孟某抚养费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9/25 17:53:05 点击数:706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金某某与孟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金某某(男)与孟某(女)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如经济条件许可,可适当提高抚养费到18周岁为止。
当年11月,孟某因患重度抑郁需要治疗,便将女儿送交金某某抚养。2017年11月,孟某将女儿接回抚养,金某某便诉至法院,要求孟某支付3年的抚养费。一审法院判决孟某给付金某某37445元抚养费,双方均不服上诉,金某某请求改判孟某支付抚养费54000元;孟某请求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驳回金某某的诉讼请求。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没有机械地适用法条,而是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对抚养费的给付进行了合理分配,并对负有给付义务方在特殊情况下予以了减免。同时启动家事案件调查程序,对孟某患病治疗、收入以及抚养义务履行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据此驳回了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界定。
夫妻双方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和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均应对未成年子女尽到法定的抚养义务,不存在谁代谁抚养的问题。人民法院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但支付抚养费仅为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和内容之一,不能简单地将抚养义务与支付抚养费划上等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还需要父母给予充分的关爱和陪伴,多方式、多角度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
本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家事调查手段,证实孩子的母亲由于特殊原因暂时将孩子交由其父亲抚养,在经济和身体状况不佳的情况下,通过为孩子购买学习生活用品、支付培训班费用、陪伴关心孩子等多种方式积极履行了抚养义务,据此改判驳回男方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切实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与人性关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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