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君孺 律师风采 业务范围 顾问公司 刑事案例 联系君孺
客服电话
0755-27754336
客服邮箱
dgjunru@163.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宝前巷46号经发大厦十六楼 地图
郁某杰、郁某辰与丁某兵、丁某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10/11 10:36:23 点击数:772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郁某杰、郁某辰与丁某兵、丁某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郁某杰(女)与丁某兵(男)系再婚家庭,双方各带一个孩子即郁某辰、丁某华,二人婚后未再生育,2014年离婚。2016年8月,双方就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在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均表明无其他纠葛,调解时未涉及到土地权益内容。
2016年9月起,案外人某公司因征用涉案土地,共给付丁某兵78940元。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案土地由双方共同使用,2017年3月,经土地确权登记,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两原告与两被告。2017年11月,原告认为补偿款中的一半应属自己,故起诉要求被告方给付。被告认为,涉案土地系再婚前分配给被告家庭的,在离婚调解时,原告已拿走她应当拿走的东西,双方已无纠葛,说明原告已经放弃了土地权益,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8年1月,南通启东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丁某兵给付两原告郁某杰、郁某辰共计39470元。
·       
【典型意义】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一直是妇女维权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虽然妇联组织自2014年以来一直力推农村妇女在承包地确权中“证上有名、名下有权”,但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土地权益货币化日益成为现实,以离婚、丧偶等为理由否定和侵害农村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矛盾纠纷仍时有发生。
本案中,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厘清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社会人人享有的最低生活保障性权利,是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的权利属性,明确了家庭成员中女性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并不因婚姻关系改变而改变,女性只要未明确放弃该项权益,仍享有承包土地经营权,从而有效保护了离婚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07-2022 Gdjunru.Com 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深爱企业服务中心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