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拒绝办理转移手续
2012年3月,李某入职某医院从事外科医生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满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工作期间,李某曾向医院提出加薪要求,该医院表示将会对其委以重任,但迟迟未为其办理加薪事宜。2017年7月26日,李某向某医院递交了辞职报告,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医院一直未予答复。李某工作至2017年9月6日离职。李某离职后,某医院以没有合适的医生接替李某的工作为由,一直未为其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李某在多次与某医院协商未果后,于2017年10月19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医院为申请人李某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案例简析】
李某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某医院提出辞职,已履行了劳动者的义务。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该医院以没有合适人选接替李某工作为由,拒不履行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法定义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