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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服费用不该员工买单
发布时间:2020/1/14 17:21:38 点击数:495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工作服费用不该员工买单

20166月,赵某入职某车业公司。该公司于当年12月为全体员工定制了工作服。20173月,该车业公司作出规定:工作年限满两年的员工服装费由公司承担;未满两年的员工离职或被辞退,按比例承担相应服装费用。201710月,赵某主动辞职。该公司在结算工资时,以其工作未满两年为由,扣减服装费3400元。赵某对此不服,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车业公司返还申请人赵某服装费3400元。

【案例简析】

工作服应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必要条件,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企业承担。该公司对于员工工作未满两年,离职或

被辞退,按比例承担相应服装费用的规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不得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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