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君孺 律师风采 业务范围 顾问公司 刑事案例 联系君孺
客服电话
0755-27754336
客服邮箱
dgjunru@163.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宝前巷46号经发大厦十六楼 地图
关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补偿
发布时间:2020/1/15 11:25:00 点击数:698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关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补偿

200771日,廖某入职A劳务公司,并被派遣到用工单位B投资公司工作。廖某工作期间,共签订4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满时间为201597日,工作岗位由促销员调整为销售主管。201511日,C公司(廖某原用工单位B投资公司发起人之一,出资比例为51%)又与廖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不变,仍然负责管理川东北片区销售业务,合同期满时间为201811日。2017920日,C公司将廖某工作岗位调整为促销岗。廖某不服调岗决定,未到新岗位报到。C公司遂于20171016日以其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20171123日,廖某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追加A劳务公司和B投资公司参与仲裁,裁决C股份公司支付申请人廖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6032.41元。

【案例简析】

廖某自入职以来,虽与A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被派遣到B投资公司工作。C公司成立后,又被转派到C公司工作。其间虽多次签订劳动合同,但廖某的工作地点、性质没有改变。2017920日,C公司在未与廖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将廖某工作岗位调整为促销岗,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廖某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具合法性。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07-2022 Gdjunru.Com 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深爱企业服务中心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