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补偿
2007年7月1日,廖某入职A劳务公司,并被派遣到用工单位B投资公司工作。廖某工作期间,共签订4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满时间为2015年9月7日,工作岗位由促销员调整为销售主管。2015年1月1日,C公司(廖某原用工单位B投资公司发起人之一,出资比例为51%)又与廖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不变,仍然负责管理川东北片区销售业务,合同期满时间为2018年1月1日。2017年9月20日,C公司将廖某工作岗位调整为促销岗。廖某不服调岗决定,未到新岗位报到。C公司遂于2017年10月16日以其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2017年11月23日,廖某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追加A劳务公司和B投资公司参与仲裁,裁决C股份公司支付申请人廖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6032.41元。
【案例简析】
廖某自入职以来,虽与A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被派遣到B投资公司工作。C公司成立后,又被转派到C公司工作。其间虽多次签订劳动合同,但廖某的工作地点、性质没有改变。2017年9月20日,C公司在未与廖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将廖某工作岗位调整为促销岗,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廖某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具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