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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解除合同无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20/1/16 10:43:28 点击数:548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工伤待遇解除合同无经济补偿
李某于2010年9月进入某市A公司工作,该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2017年6月23日,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李某住院治疗期间,某公司向其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和停工留薪期待遇。李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50元。2016年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10.83元。李某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回公司上班。李某与某公司因工伤待遇赔偿未达成一致,遂申请仲裁: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裁决该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72458.3元;裁决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135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申请人李某工伤待遇72458.3元。
【案例简析】
该公司未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李某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李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李某以享受工伤待遇为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为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工伤待遇请求而不支持经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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