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某工程公司职工李某在单位从事的工种具有较大危害性,因此该工程公司为其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得知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其办理工伤保险,随即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可是,该工程公司的负责人认为单位已按照行业法规的规定为其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出了工伤事故,已经有经济上的保障和补偿,无须再参加工伤保险。李某遂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反映情况。那么,单位究竟可否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代替工伤保险呢?
案例分析: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同时也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社会保险本身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向用人单位、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是保险,但二者性质不同,在使用范围、基本原则、筹资办法、待遇水平等诸多方面均有区别。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我国的法律法规并不排斥用人单位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是鼓励甚至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比如《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也就是说,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上,社会保险是基础,商业保险是补充。
综上所述,该工程公司应当依法为职工李某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不能以意外伤害保险代替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