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着自行车经过堤坝时,与一头水牛发生碰撞,自行车正好撞上牛的后脚,水牛受惊先撞人后滚下堤坝死亡,骑车人倒地受伤住院。事后,骑车人要求牛的主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起诉到法院。近日,三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牛的主人应承担骑车人损失的60%的责任,赔偿5924.12元给骑车人。
[原告]耕牛撞人致我受伤
原告林某银称,今年1月9日,她骑自行车经过三水大塘镇旧水泥厂旁边的堤坝时,遇到被告林某的耕牛从她前面经过,她停下车让耕牛先行通过,结果耕牛突然往她冲来并撞上她,导致她受伤晕倒,后来她被送往大塘卫生院,因伤势严重当天又被送往三水区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92 47.9元。事故中,耕牛既没有人看管也没有绳子拴,牛的主人事后对她不闻不问,也不愿意赔偿任何费用。她特向三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9247.9元,误工费728.38元,合计9976.28元。
[被告]原告过错在先
被告林某辩称,事故发生时是原告过错在先,他不存在任何过错。证人林某清表示,他负责在大塘村竹园放牛,事发当天,被告的牛正是他所放。事发时,他在西面的堤坝低部,看见原告和另一人推自行车上了堤坝,然后自行车前轮碰到牛的后脚,牛受惊吓滚下堤坝,原告倒在地上。
林某娣当时与林某银同行骑车回家,她表示,上了堤坝后,她先骑自行车走在前面,随后听到“哎呀”一声,她回头发现原告倒在堤坝上晕倒过去,水牛则滚下堤坝,她没有看见牛撞人的过程。
[法院]水牛主人应担责60%
三水法院结合原被告双方诉辩和证据,确认如下事实:1月9日上午10时许,原告骑自行车从大塘赶集回梅花营村,途经大塘旧水泥厂旁边大塘堤坝时,遇到被告的耕牛从东向西横过堤坝,原告的自行车前轮碰到耕牛的后脚,耕牛与原告发生碰撞,原告跌倒在堤坝边晕倒,几分钟后醒来,耕牛滚下西面堤坝受伤死亡。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大塘卫生院治疗,诊断为脑膜外血肿,后到三水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8天,诊断为中度颅脑损伤、脑挫伤,两次共支出医疗费9560元。
三水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过错时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的耕牛放养时没用绳子拴住,在横过堤坝时没人看管,任其自由走动,是事发的主要原因,从事故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法院确定被告承担事故造成损失的60%的责任。原告因看见耕牛时没及时避让,自行车前轮碰到耕牛后脚致耕牛受惊与原告发生碰撞,对事故也有过错,应当承担造成损失的40%的责任。因此,法院综合情况,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林某应向原告赔偿损失的60%即5924.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