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南山区的朱女士不幸被马某家的宠物狗咬伤,被迫做了流产手术,痛失腹中婴儿。日前,南山区法院判令马某支付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赔偿共计8600余元。
2006年10月31日下午2时左右,李女士在自家门口被马某饲养的白色西施狗咬伤右腿。李女士被咬伤后,马某陪同她到南山人民医院进行了治疗。
11月18日,李女士到南山区人民医院检查身体,发现自己已怀孕6周。在此之前,李女士已注射了一针破伤风、四针狂犬疫苗并服用了抗菌药。医生告诉她孩子不能保留,李女士只好在南山妇产医院做了流产手术。
李女士认为,被狗咬伤加之痛失胎儿,给自己造成了身体伤害、经济损失还有精神上的痛苦。她遂诉至法院,要求马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马某对原告做流产手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没有异议,同意赔偿原告损失中的合理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