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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省对被害人甲巴某某司法救助案
发布时间:2020/7/6 15:05:34 点击数:475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跨省对被害人甲巴某某司法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被害人甲巴某某(彝族)生前在渔船打工。201711月,甲巴某某在从事捕捞作业时与船员郭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郭某持刀捅刺甲巴某某,致其死亡。案件办理过程中,山东高院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害人甲巴某某家深处四川大凉山腹地的昭觉县,是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甲巴某某遇害后,留下6名未成年子女,妻子没有固定收入,家庭生活非常困顿。考虑到上述情况,承办法官向院司法救助委员会提出了司法救助申请。

  二、裁判结果

  山东高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甲巴某某遇害后,其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为切实保护6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本着“细致关怀、精准救助”的工作理念,用足用好司法救助政策,为其家庭申请了23万元司法救助金。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是法院少年审判工作一项非常重要的延伸职能,本案是山东高院开展的首例跨省对少数民族未成年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的案件。为确保司法救助金能够切实保障孩子们的生活和学习,承办法官亲自将司法救助金和相关手续送到大山深处的被害人家,向被害人妻子讲解了司法救助的用意,与其签订了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管协议,并邀请村支书作为保证人,由村支书监督救助金的使用情况。

  经后续追踪,因为有司法救助金的支持,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和成长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这次跨省司法救助,在当地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让更多更远的人了解到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义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案

  一、基本案情

  马某为适龄入学儿童,其监护人马某哈、马某格牙无正当理由,未将马某按时送入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扎巴镇人民政府认定,马某哈、马某格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于20189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马某哈、马某格牙处以罚款,并责令将马某送入学校就读。被执行人马某哈、马某格牙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且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镇人民政府于20193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扎巴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定作出后,经法院多次执行,两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对被执行人马某哈依法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书。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马某哈、马某格牙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马某现已入学就读。

  三、典型意义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属特困区,当地农民有的不重视教育,不让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现象较为普遍,严重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严重背离法定监护职责。近年来,化隆回族自治县针对这一情况,采取了多项举措开展“控辍保学”集中行动。一年多来,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几十起控辍保学的行政非诉案件,本案就是其中一起。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采取了巡回就地开庭的方式,以案释法,对旁听群众深入细致讲解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让群众明白了作为监护人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是一种违法行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院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有力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使100多名留守儿童重返校园,受教育权得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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