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君孺 律师风采 业务范围 顾问公司 刑事案例 联系君孺
客服电话
0755-27754336
客服邮箱
dgjunru@163.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宝前巷46号经发大厦十六楼 地图
车辆挂靠经营中实际车主,应认定为附加被保险人
发布时间:2020/9/28 11:29:57 点击数:446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车辆挂靠经营中实际车主,应认定为附加被保险人

案情简介:2014年,黄某挂靠运输公司并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货车因事故造成货损,黄某在赔偿货主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致诉。一审法院以黄某非保险合同相对人为由,认定其非适格原告,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①依《保险法》第12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本案所涉保险险种为承运人责任险,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使用被保险车辆在运输或装卸货物过程中造成货损时应负的赔偿责任,而使用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责任主体并不限于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还应包括被保险人所许可使用车辆之人以及其他与保险车辆存在利益关系之人。②黄某主张其系事故车辆实际车主即赔偿责任实际承担人,并提交了运输公司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其享有保险利益。因黄某提起本案诉讼,实质上系行使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故应追加具名被保险人运输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避免权利冲突并有利于查明双方挂靠关系等相关事实,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实务要点:车辆挂靠经营中的实际车主应认定与被保险车辆存在利益关系的附加被保险人,并具有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主体资格。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07-2022 Gdjunru.Com 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深爱企业服务中心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