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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诉某百货有限公司某某分店、某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发布时间:2021/4/2 11:33:32 点击数:327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程某某诉某百货有限公司某某分店、某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修改的薪酬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关键词 规章制度 薪酬改革 企业自主权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修改规章制度中的薪酬规定,内容合法合理,劳动者诉请按照原规定支付相关款项差额不予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基本案情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 年 8 月 27 日程某某入职某公司某某分店,工作岗位为面包房技工。双方认可的《劳动合同书》中载明程某某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勤工奖。程某某主张其 2016 年 6 月以前正常情况下的实际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 4029元+勤工奖 400元+餐补 10元/日+夜班津贴 20.69 元/班次,另可享有奖金、其他津贴、年终双薪等。某公司某某分店隶属于某公司。某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和修改集体合总页码:29 2 同征集到的员工方代表意见推行《某公司中国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升级》改革,于 2016 年 5 修改了员工手册。程某某认为,此次员工手册关于夜班津贴和餐补的修改属于薪酬部分的修改,系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及其相关补充约定,违反了劳动法律规定,对程某某的劳动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应认定无效。程某某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请求某公司某某分店支付被克扣的劳动报酬即 2016 年 6 月至 10 月餐补合计 75 元和夜班津贴 218.5 元;并要求某公司某某分店按照与程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相关补充约定的原有条款及标准继续履行合同,包括恢复原工资构成、计薪标准、餐补、津贴等涉及程某某切身利益的各项重要内容;某公司负连带责任。某公司某某分店、某公司抗辩主张,程某某诉请涉及的夜班津贴和餐补在双方劳动合同并无约定,而是员工手册规定的内容;某公司根据集体合同谈判征集的员工方意见以及经营管理需要,对员工手册进行了修改;员工手册的修改已经严格履行民主和公示程序,绝大部分员工并无异议,至今已经执行一年多时间;规章制度的调整不应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而且即便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规定,程某某未在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故应当驳回程某某的请求。本案劳动仲裁驳回程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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