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君孺 律师风采 业务范围 顾问公司 刑事案例 联系君孺
客服电话
0755-27754336
客服邮箱
dgjunru@163.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宝前巷46号经发大厦十六楼 地图
赵某与某银行深圳分行劳动争议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4/2 11:40:13 点击数:276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赵某与某银行深圳分行劳动争议纠纷案 ——用人单位应对年终奖的发放规则承担举证责任关键词 劳动合同 年终奖裁判要旨 在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存在年终奖约定或发放年终奖惯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对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承担举证责任。相关法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 基本案情一审法院查明事实:赵某于 2010 年 7 月 13 日入职某银行深圳分行,担任风险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赵某的岗位工资标准按相关薪酬协议执行;某银行深圳分行根据周期内赵某绩效完成情况按照绩效管理和薪酬制度支付赵某绩效奖金;工资具体发放时间由某银行深圳分行薪酬制度规定。赵某主张某银行深圳分行每年 2 月发放上一年度的年终奖,该奖金包含 2015 年 12 月绩效奖金清算、2015 年 12 月战略与核心奖清算、2015 年特别绩效奖和 2015 年计划总页码:43 2 生育奖。赵某提供《关于 2015 年 12 月绩效奖金清算等到账的温馨提示》、2014 年 11 月 7 日至 2015 年 10 月 27 日银行系统薪酬信息查询明细、证人证言及证人的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以证明某银行深圳分行于 2015 年 2 月发放 2014 年的年终奖,且于 2016 年 2 月 4 日向其他员工发放了 2015 年度的年终奖。某银行深圳分行主张双方没有关于发放年终奖的约定,也从未向赵某发放过年终奖,且对赵某提供的证据亦不予认可。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赵某全部仲裁请求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07-2022 Gdjunru.Com 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深爱企业服务中心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