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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4/2 11:49:01 点击数:289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劳动者“碰瓷”应不受法律保护【关键词】诚实信用 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裁判要旨】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若劳动者并非真诚的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而是采取“碰瓷”的方式,意图利用用人单位管理的漏洞或瑕疵获取非法利益,则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基本案情】 1、王某某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某主张上班时间为 2.5 天,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离职,某科技公司主张 2018 年 7 月 13 日上午王某某上班迟到,当时已经通知王某某不用再来上班,故王某某的上班时总页码:47 2 长为 2 天。2、关于工资,王某某主张双方约定为 10000 元/月,上班 21.75 天,超过时间另算加班费。某科技公司主张为 10000 元/月,每月上班 26 天,每天 8 小时。双方确认某科技公司已向王某某支付工资 546 元。3、2018 年 7 月 13 日,某科技公司以王某某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与王某某的劳动关系。4、王某某为证明与某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提交了从某科技公司地址发出的快递面单、某科技公司员工唐某某的名片、印有某科技公司名称的笔记本、与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员工唐某某的通话记录、通话清单、微信记录及在某科技公司经营场所的自拍视频等证据。5、某科技公司提交了多份网上诉讼信息打印件,显示王某某在 2016 年至 2019 年间先后与深圳市某工业智能有限公司等十余家不同的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并诉至法院。6、庭审中,某科技公司提交了王某某的入职登记表。王某某以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质证。7、关于考勤,某科技公司称王某某未通过 3 天试用期,故未在考勤系统中录入王某某信息。 8、王某某曾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到劳动部门信访,称 7 月 12 日被某科技公司辞退,且拒不支付工资。某科技公司员工唐某代表公司参与处理。9、王某某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申请劳动仲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王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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