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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公司深圳分公司、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4/2 11:52:59 点击数:315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王某与某公司深圳分公司、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劳动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的认定关键词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单方即时解除权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应当举证证明解除符合法定的要件。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基本案情原告王某于 2001 年 1 月 1 日入职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经理。2015 年 9 月 7 日,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王某先生:经查实,你在 2015 年 2、4、5、6 月份个人财务报销中,你未如实提供真实的出差酒店住宿费报销,伪造费用报销以及提供虚假发票。你的行为已违反了公司的《工作守则》第 10.3.B22 条:员工在要求个人财务报销或福利时,提供虚假、误导的说明或文件,包括总页码:54 2 但不限于:员工在明知发票虚假的情况下,提供虚假发票报销,提供不属于可报销范围的发票,伪造实际未发生的费用报销等。根据公司《工作守则》第 10.3.B22 条的规定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你的劳动合同被立即解除并全没有任何经济补偿。请你于两周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和你的最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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