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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某工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4/2 11:57:01 点击数:308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杨某与某工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理性的认定关键词 劳动纪律 违法解除 规章制度裁判要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用以建立和维护其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规范,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对其劳动纪律予以完善。劳动者发生在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之外的行为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影响,在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的情况下,不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范围,不应以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基本案情原告:杨某被告:某工业公司原告诉称,其 2004 年 9 月 6 日入职被告处,被告以原告存在侵占行为将其辞退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要求被告支付 2019 年 5 月 1 日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的工资差额 964.2 元。被告辩称,原告违反了被告的《集团员工违纪处理管理规定》第 70 条“偷盗、侵占公司或他人财物者,或帮他人销赃者”的规定,给予开除处理,属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被告提供《讲习签到表》《监控视频光盘》、杨金签名的《谈话笔录》和《自述材料》证明杨金侵占他人财物,从而违反了被告的管理规定。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提供的《监控视频光盘》显示,原告骑单车看到失主不知手机丢失仍然往前走,原告骑车调头捡起手机并离开。原告对《监控视频光盘》及《讲习签到表》真实性认可,对其他证据不予确认,称《集团员工违纪处理管理规定》从没见过。经原告签字确认的《谈话笔录》及《自述材料》显示,杨某自述其在 2019 年 4 月 8 日 21 时 40 许在路上发现身后一员工因跳跃导致手机掉落,原告便将手机捡走并骑车快速离开,且在路上将手机关机。原告主张《谈话笔录》及《自述材料》是经被告恐吓及威胁所签名的,总页码:64 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应以原告提供的《事情经过说明》为准,其不存在侵占他人财物的情况。双方均确认,杨某捡到手机的位置是在厂区篮球场的路边,时间是在下班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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