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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贬值损失也赔偿——赵海辉律师
发布时间:2008/6/23 11:47:21 点击数:3493 次 来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案件:2007年2月21日,刘某驾驶威乐牌小客车与梁某驾驶的车辆在天津市河东区发生碰撞,交管部门认定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经交管部门调解,双方未能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刘某遂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赔偿包括车辆贬值费107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56792.2元。
 
判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在委托了专业鉴定机构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之后,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
 
赵海辉律师:此案有两处值得评点:1.贬值损失是否存在;2.赔偿贬值损失是否于法有据。任何人都不会否认,被撞车辆修复后也不会卖到被撞前的价格;任何人还不会否认,品牌性能完全相同的两辆 车,一辆曾经被撞,一辆没有被撞,在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人们都会购买没有被撞的车辆。为何如此,原因一是在买主看来,被撞车辆虽经修理也不可能完全回复到以前的状态;二是在买车人看来被撞车辆不吉利、晦气。虽然买主可能判断错误,被撞车辆经修理后,各项指标完全可以达到以前的状态。但谁能保证被撞车辆可以百分之百的回复到从前呢?谁又能保证百分之百地让买主抛弃所谓“不吉利”的观念呢?显然不能!既然不能,那么车辆贬值就是客观存在的。现在有的保险公司以附加险的形式开设了被撞车辆贬值损失险,这也足以证明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本律师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这里的“其他重大损失”就包括被撞车辆的贬值损失,就是应当赔偿贬值损失的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也是赔偿贬值损失的法律依据。再者,按照过错侵权四个要件的理论,赔偿贬值损失也是理所当然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准确地把握了法律的内涵,既认定了贬值损失的事实,又通过鉴定手段审查确定了一个合理的贬值额,在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道路上为我们作出了一个很好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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